吉林:发布《吉林省光伏发电项目用地实施办法(试行)》

光伏园网站(pvyuan.com)获悉,2023年10月25日,吉林省自然资源厅发布《吉林省光伏发电项目用地实施办法(试行)》,本办法对光伏安装高度,临时用地进行明确,核心要点如下: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光伏发电项目用地包括光伏方阵用地(含光伏面板、采用直埋电缆敷设方式的集电线路等用地)和配套设施用地(含变电站及运行管理中心、集电线路、场内外道路等用地)。
第三条光伏发电项目建设应符合市、县、乡镇国土空间总体规划,纳入国土空间规划“一张图”,与自然环境、生态保护、军事设施、矿产资源开发以及其他产业项目建设用地统筹安排,合理确定新增用地规模、布局和开发建设时序,严禁在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和规划明确禁止的区域建设光伏发电项目。
第四条光伏发电项目应优先在荒山、荒地、盐碱地、采煤沉降区、关停矿区等未利用地和存量建设用地资源较为丰富的区域选址建设。项目选址应当避让耕地、生态保护红线、历史文化保护线、特殊自然景观价值和文化标识区域、天然林地、国家沙化土地封禁保护区(光伏发电项目输出线路允许穿越国家沙化土地封禁保护区)等限制或禁止占用区域;涉及自然保护地的,还应当符合自然保护地相关法规和政策要求。新建、扩建光伏发电项目,一律不得占用永久基本农田、基本草原、Ⅰ级保护林地和重点国有林区。
第五条鼓励使用厂区空地、屋顶、设施农业顶棚、附属设施、庭院平地建设光伏发电项目,建设施工期间的临时用地,依法依规办理审批手续。
第六条光伏方阵用地不得占用耕地,不得改变地表形态,实行用地备案,不需按农用地审批。
第七条光伏方阵使用林地的,采用林光互补模式,可使用年降水量400毫米以下区域的灌木林地以及其他区域覆盖度低于50%的灌木林地,不得毁坏原有植被,施工期间应办理临时使用林地手续,运营期间相关方签订协议,项目服务期满后应当恢复林地原状。
第八条光伏方阵使用灌木林地和草地时,每列光伏板南北方向净间距设置不得低于2米,光伏组件最低点应高于灌木1米以上,与地面距离不低于2.5米,桩基列间距应大于4米、行间距应大于7米,除桩基用地外,严禁硬化地面。
第九条光伏方阵使用草地的,采用草光互补模式,不得毁坏原有植被,草原综合植被覆盖度不低于草光互补前水平。鼓励以租赁的方式进行,运营期间相关方签订协议,到属地林草主管部门备案。项目期满后恢复草原原状。
第十条光伏发电项目的配套设施用地(方阵内部和四周的道路除外)按建设用地管理,并严格按照《光伏发电站工程项目用地控制指标》要求节约集约用地。
第十一条光伏发电项目建设用地以外的土地,可由原土地使用者继续使用,但不得妨碍光伏发电项目的安全运行。
第十二条光伏方阵项目退出时,用地单位应恢复农用地或未利用地原状,未按规定恢复原状的,由项目所在地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责令整改。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