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光伏发电站收购合同
收购方(甲方):
出让方(乙方):
鉴于:
(1)乙方为本合同中出让发电站的所有权人,保证其向甲方披露的发电站经营状况等信息皆为属实。
(2)甲方为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自然人或者系中国境内依法注册成立并存续的企业法人。
(3)乙方就本合同中所收购光伏发电站进行了充分的披露,对所收购发电站的位置、环境、发电站的经营状况进行明确告知。
(4)在甲方自愿接管并继续经营发电站的前提下,现甲方收购乙方发电站,双方在自愿、平等,协商一致的基础上,达成如下条款,以资共同遵守。
第一条 收购电站基本情况
1.1光伏发电站坐落:******
1.2发电站的面积:****平方米,年发电量******KW。
1.3收购发电站的场地租赁期限自**年**月**日起至**年**月**日止。
1.4乙同意将前述发电站转让给甲方,甲方同意收购和接管。
第二条 收购价款及其支付方式
2.1前述光伏发电站的收购总价款为人民币元【】(大写【】元整)。
2.2收购电站款项按照下列方式支付:
(1)本合同签订后,甲方向乙方支付发电站收购定金【】元(大写【】元整)。光伏发电站移交甲方后,收购定金直接抵作发电站的收购款。
(2)乙方向甲方移交发电站以及发电站规划、建设等数据资料后,甲方向乙方支付电站收购款【】元(大写元【】整)。
(3)乙方向供电部门办理发电站变更手续之日起30日内,甲方向乙方支付电站收购款【】元(大写元【】整)。
(4)剩余电站收购款元【】(大写元【】整)作为质量保证金,本合同签订之日起一年后无质量问题的,经乙方申请后,甲方支付给乙方。
2.3甲方以银行转账方式的,向本合同乙方指定的银行收款账户支付发电站收购款。乙方指定的银行收款账户为:
乙方户名:**
乙方开户行:**
乙方账号:**
2.4本合同有关税费由双方按照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各自承担。
第三条 资产的交接
3.1甲乙双方共同确认,由甲方派遣人员对前述发电站进行清点,乙方在现场指导、监督清点工作。双方已于年月日时完成前述发电站的清点工作。清点完成后,乙方在发电站《设备清单》上签字的,视为对甲方清点的资产明细予以认可。
3.2发电站清点完毕和确定收购总价款后,双方当场签订《发电站交付确认书》。双方在《发电站交付确认书》上签字后,发电站的所有资产完成交付。发电站交付之后,甲方取得发电站的资产所有权,而且发电站毁损、灭失的风险也由甲方承担。
3.3发电站交付以后,该电站自开业起所产生的一切因经营发电站所发生的亏损由甲方承担,所获得的收益也由甲方承受。
第四条 变更登记以及其他手续办理
4.1本合同签订之日起,甲方取得前述发电站的经营权。
4.2本合同签订之日起7日内,乙方应当协助甲方向供电局申请办理变更登记,并提供变更登记所需资料。办理变更登记的费用由乙方承担。
第五条 人员安置与债务处理
5.1对于发电站的员工甲方愿意接酌情留用,留用在甲方发电站工作的员工,甲方与员工建立劳动关系,将和员工签订劳动合同并购买社会保险。
5.2发电站交付之后,双方协商确定人员交接过渡期;在过渡期内,乙方应当确保甲方发电站的正常经营。
5.3发电站交付之前,在经营过程中所产生的员工工资、社保、租金等费用由乙方承担;发电站交付之后,留用的员工工资、社保、租金等费用由甲方承担。
5.4发电站交付之前,在经营过程中产生的水电费用由乙方承担;发电站交付之后,在经营过程中产生的水电费用由甲方承担。
5.5在发电站交付后,对于乙方经营发电站期间的债权债务及其他纠纷,均与甲方无关。
第六条 合同变更和终止
6.1本合同一经签订,对双方具有约束力。任何一方要求变更本合同内容的,应当经过对方同意,并签订书面变更协议。
6.2任何一方按照本合同之约定主张解除合同的,应当按照本合同约定的通知方式通知对方。合同自通知到达对方时解除。
6.3合同终止不影响合同中清算、清理、违约责任、争议解决等条款的效力。
第七条 违约责任
7.1本合同签订后,乙方擅自终止本合同的,应按照本合同第2.1条发电站收购总价款的10%向甲方支付违约金,违约金不足以弥补甲方损失的,乙方还应承担7.2乙方交付的设备存在质量问题的,甲方应当在发电站交付后15日内向乙方反映。甲方在规定期限内反映经营设备存在质量问题的,乙方应当派人对有问题的设备进行维修,保障甲方正常经营,如在甲方反映3日内乙方未进行维修的,乙方需对甲方因此造成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
第八条 不可抗力
8.1任何一方由于不可抗力之事由且自身无过错造成合同全部或者部分不能履行的,不应当认定为违约。但应当在条件允许的情况下采取必要的补救措施,以减少不可抗力造成的损失。
8.2遇有不可抗力的一方,应尽快将不可抗力发生的情况,以书面形式通知对方,并在事件发生的合理事件内,提交不能履行或者部分不能履行本合同以及需要延期履行的理由的证明文件。
8.3因不可抗力影响合同履行的,双方可协商采取相应的补救措施。因不可抗力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的,合同一方可通知对方解除合同。
8.4不可抗力是指不能预见、不能避免且不能克服的客观情况,包括以下方面:
(一)政变、骚乱、宣布或未宣布的战争、战争状态、封锁、禁运、政府总动员;
(二)地震、水灾、瘟疫、传染病毒、公共卫生事件等自然因素所致的事件;
(三)双方同意的其他不可抗力事件。
第九条 争议解决
因本合同所发生的一切争议,由双方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双方一致同意采取下述第(1)种方式解决:
(1)**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
(2)甲方所在地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诉讼解决。
第十条 通知与送达
10.1根据本合同签发的任何通知、单据、信函等均应以书面方式(包括专人递送、快递、挂号信及电子邮件)。紧急情况下可以电话、微信等方式发送信息。
10.2双方同意通过以下联系方式向对方送达与本合同有关的文件,有关双方的联系信息如下:
甲方:
地址:
邮箱:
电话:,
传真:
乙方:
地址:
邮箱:
电话:
传真:
10.3如采用挂号邮寄方式,上述文件或通知在投邮后第2日,即视为送达;如采用快递方式,上述文件或通知在投邮后1日,即视为送达;如采用图文传真方式,发生成功回执所示之日,即视为送达;如采用电子邮件方式,一方电子邮件系统提示发送成功之日,即视为送达成功。
10.4如果联系方式中的任何一项发生变更,相关方应在变更后7日内,将更改后的联系方式按本条的约定书面通知对方。此后,本合同相关的文件或通知应按变更后的联系方式送达。
如相关方未及时通知的,对方按照原定的方式送出通知的,仍然可以按照本合同的约定推定送达。
第十一条 其他约定
11.1本合同未尽事宜,由双方协商确定,并签订书面补充协议。
11.2本合同一式肆份,甲乙双方各持有壹份,供电部门变更登记壹份,其他有关部门留存壹份,具有相同法律效力。本合同自双方签字或盖章之日起生效。【特别声明】双方声明其已阅读本合同所有条款,并对本合同中各自的权利、义务、责任完全知悉并充分理解,愿意按照本合同规定严格执行。
合同名称:【**发电站收购合同】
甲方:
社会信用代码;
代表签字:
联系电话:
联系地址:
签字日期:
乙方:
社会信用代码:
代表签字:
联系电话:
联系地址:
签字日期:
附件:
光伏发电站交付确认书
甲乙双方已于年月日时完成发电站的清点,本次发电站的收购总价款为人民币【】元(大写元【】整)。现乙方将本次清点完成的发电站交付给甲方,甲方同意并接收。发电站交付之后,甲方取得发电站的所有权。发电站交付以后,因经营发电站所发生的亏损由甲方承担,所获得的收益也由甲方承受。
本确认书一式贰份,甲乙双方各持壹份,具有同等效力。
甲方:
日期:
乙方
日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