光伏限高-大化瑶族自治县分布式光伏发电项目管理办法(试行)
发布区域:广西壮族自治区-大化县
文件来源:大化瑶族自治县分布式光伏发电项目管理办法(试行)
[政策内容]
第二十二条 安装光伏发电设施需要同步对建筑外立面和建筑结构进行改造的,应当分别报自治县自然资源局、自治县住房城乡建设局、自治县城市管理执法局和属地乡(镇)人民政府批准;安装光伏发电设备的总高度应符合广播电视、电信、微波通道、气象台、卫星地面站、军事要塞等设施的技术作业控制区的控制要求和历史建筑、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历史文化街区、文物保护单位、风景名胜区、自然保护区的保护要求。
光伏园网站
发布的文章及资讯信息仅用于知识传播之目的,光伏园网不保证政策文件的完整性,仅供参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