光伏限高-《青田县分布式光伏发电项目建设企业规范要求(试行)》
发布区域:浙江省-青田县
文件来源:《青田县分布式光伏发电项目建设企业规范要求(试行)》
[政策内容]
(三)光伏发电项目建设在建筑屋顶的,需符合以下要求:1.建筑顶层屋顶为坡屋面的,需结合建筑坡屋顶安装光伏发电系统,光伏板需与建筑屋面平行且有机结合,不得超出屋面外沿,光伏板最高点不得高过屋脊。 2.建筑顶层屋顶为平屋面的,要求光伏板按建筑平屋面南侧起坡不高于0.3米的标准建设,最高点不得大于2.2米,原则上建筑屋顶四周预留不少于0.5米的检修通道(其中北侧后退距离原则上不少于光伏板最高点高度的1.2倍),确需相关部门核准的,经相关部门核准后,报县发展和改革局备案。 3.在不损害邻里采光权和城市容貌的前提下,允许在建筑露台(非建筑顶层屋面)设置光伏发电系统,光伏发电系统高度不得高于顶层屋面檐口,长度、宽度不得超出露台外边,光伏板下四周不得围护。 4.申请光伏安装的建筑屋顶必须为合法建筑。 (四)具有合法产权的庭院,允许在庭院内安装太阳能光伏系统,光伏板不得高于围墙或栏杆高度不得高于建筑一层楼板,四周不得围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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