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光伏限高-《岑溪市分布式光伏发电项目管理暂行办法》


发布区域:广西壮族自治区-岑溪市

文件来源:《岑溪市分布式光伏发电项目管理暂行办法》

[政策内容]

第十七条光伏发电项目建设应不影响其原建筑外立面风貌、结构安全和使用功能;应不影响人员避难逃生和灭火救援。相关的设计、施工和运维须符合有关规范标准的要求。建筑为坡屋面结构时,光伏组件安装最高高度与屋面距离不得超过30厘米;建筑为平屋面结构时,光伏板顶端距离屋顶平面的高度不得高于2.2米,并且四面均不得围蔽形成建筑使用空间。 第十八条安装光伏发电设备需要同步对建筑外立面和建筑结构进行改造的,应当分别报市自然资源局和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批准;安装光伏发电设备的总高度超过上述规定的,确属需要且无替代方案的,应符合机场、广播电视、电信、微波通道、气象台、卫星地面站、军事要塞等设施的技术作业控制区的控制要求和历史建筑、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历史文化街区、文物保护单位、风景名胜区、自然保护区的保护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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