光伏限高-《关于松阳县既有建筑屋顶加装太阳能光伏发电系统办理流程的通知》
发布区域:浙江省-松阳县
文件来源:《关于松阳县既有建筑屋顶加装太阳能光伏发电系统办理流程的通知》
[政策内容]
(1)建筑顶层屋顶为坡屋面的,需结合建筑坡屋顶实施光伏发电项目,光伏板需与建筑屋面平行且有机结合,不得单独设置。 (2)建筑顶层屋顶为平屋面的,不得因屋顶光伏项目建设擅自抬高建筑顶层平屋面四周围护(女儿墙)高度。建筑顶层平屋面无四周围护(女儿墙等)的,要求光伏板按建筑平屋面南侧零起坡建设,最高点不得大于1米,后退建筑平屋面北侧檐口不得小于1.5米;建筑顶层平屋面有实体女儿墙,且高度小于1米的,要求光伏板按建筑平屋面南侧零起坡建设,最高点不得大于1米,后退建筑平屋面北侧檐口不得小于1.5米;建筑顶层平屋面有通透围护(罗马柱等)的,要求光伏板按建筑平屋面南侧零起坡建设,最高点不得大于1米,后退建筑平屋面北侧檐口不得小于1.5米;建筑顶层平屋面有实体围护(女儿墙等),且高度大于等于1米的,要求光伏板按建筑平屋面南侧零起坡建设,最高点不得大于女儿墙高度。 (3)在县城一类二类规划区范围以外,允许在建筑露台(非建筑顶层屋面)设置光伏发电项目,光伏板设置高度不得高于顶层屋面楼板下口。建筑露台(非建筑顶层屋面)为非南侧露台,建设光伏项目的需满足北侧建筑日照相关要求。建筑露台(非建筑顶层屋面)要求单独设置光伏发电板,不得与建筑顶层光伏板相连接。 (4)光伏发电项目建设在建筑露台上的,光伏板下四周不得围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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