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多用户绿电直连:多家分布式光伏能否抱团汇流

发布时间:   来源:光伏园

【文章导读】国家发改委、国家能源局2026年688号文首次明确:分布式光伏可通过集中汇流方式参与多用户绿电直连。本文围绕三个核心问题展开:政策依据是什么?多个投资主体能否抱团?具体怎么操作?解答分布式光伏项目“抱团”参与绿电直连的合规路径。

【核心问题速览】

问题:多个分布式光伏能否抱团参与多用户绿电直连?
答案:可以,无需为同一投资主体
政策依据:发改能源〔2026〕688号文、山东省配套通知

问题:政策是否要求投资主体一致?
答案:未附加“投资主体须一致”的限制性条款

问题:合规的核心机制是什么?
答案:依托多用户绿电直连项目的“主责单位”机制

问题:不同投资主体的光伏如何操作?
答案:集中汇流 → 组建项目 → 统一接入 → 签订协议


如果有3个分布式光伏项目(由3家单位投资),能否将它们“抱团”汇流,共同参与多用户绿电直连?本文结合政策文件进行分析。

一、政策怎么说?

2026年5月20日,国家发改委、国家能源局联合发布《关于有序推动多用户绿电直连发展有关事项的通知》(发改能源〔2026〕688号),明确规定:分布式光伏可通过集中汇流方式参与多用户绿电直连。

这是国家层面首次明确放开分布式光伏参与多用户绿电直连的通道。在此之前,2025年650号文仅允许“一对一”模式,即一个电源项目仅可对接一个用电法人。以往工业园区多家企业共用绿电专线、整村汇流分布式光伏接入周边工厂等场景,均无合规实施路径,而688号文恰好补齐了这一政策缺口。

山东省能源局2026年7月发布的《关于加强和规范绿电直连发展的通知》,进一步细化相关要求:支持分布式光伏通过集中汇流参与多用户绿电直连。

二、多个投资主体抱团,行不行?

答案是:可以。

政策文件提及分布式光伏集中汇流参与多用户绿电直连时,未附加“投资主体须一致”“须由同一法人投资”等限制性条款。

合规核心,依托多用户绿电直连的主责单位机制。688号文明确,多用户绿电直连项目需确定一家独立主责单位,统筹负责线路、变电设施、储能、运营平台的投资建设,以及项目运营管理、市场交易、电费结算等全流程工作。主责单位可由电源方与负荷方合资组建,也可由电源方或负荷方单独组建。

文件中定义的“电源方”未限定为单一主体。3个分属不同投资主体的分布式光伏项目,可共同作为电源方纳入同一个多用户项目,由主责单位统一统筹管理。

山东省配套政策也进一步印证了该规则。通知明确:分布式光伏通过集中汇流参与多用户绿电直连的,项目主责单位需与利用居民、商户屋顶、厂房及附属场所建设光伏的所有利益相关方,签订期限不低于10年的保障性收益兜底协议。

若政策要求所有光伏项目必须为同一投资主体,该条款将无存在意义。恰恰是因为允许多主体光伏项目抱团参与,才需要主责单位逐一对接、签订收益保障协议。

三、具体怎么操作?

不同投资主体的分布式光伏“抱团”参与绿电直连,标准合规路径如下:

1、集中汇流

各分布式光伏项目完成汇流升压(如整村汇流至10kV),统一汇集至固定点位,解决低压台区线路消纳瓶颈。

2、组建项目

各光伏投资方、用电企业(或园区管委会)联合申报多用户绿电直连项目,明确项目主责单位。

3、统一接入

通过专用线路、变电设施,将汇流后的绿电,供给项目范围内多家用电企业。

4、签订协议

主责单位与所有分布式光伏利益相关方,逐一签订10年及以上的保障性收益兜底协议。

核心原则:项目整体合规统一,投资主体多元灵活。

主责单位作为项目统筹主体,对外统一对接电网、统一结算,内部各投资方按协议分配收益。

一句话总结

分布式光伏通过集中汇流参与多用户绿电直连,无需为同一投资主体。

政策核心管控要点为“集中汇流、统一管理”,只要多个分布式光伏实现统一汇流、由主责单位统筹运营,即可合规参与,对投资方数量、主体一致性无强制要求。

参考文件:

  • 《关于有序推动多用户绿电直连发展有关事项的通知》(发改能源〔2026〕688号)
  • 《关于加强和规范绿电直连发展的通知》(山东省能源局,2026年7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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