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部委:重申光伏及风电项目用地政策
据自然资源部网站消息,自然资源部、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国家林业和草原局近日发布关于印发《自然资源要素支撑产业高质量发展指导目录(2024年本)》的通知。
通知文件对包含鼓励、限制和禁止三类事项。凡列入鼓励类的项目,在符合国土空间规划和用途管制的基础上,自然资源、投资管理和林草主管部门可优先提供要素保障、优先办理相关手续;凡列入限制类的项目,必须符合规定的条件或标准,方可办理相关手续;凡列入禁止类或者采用所列工艺技术、装备、规模的项目,不得办理相关手续。鼓励类、限制类和禁止类之外,且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的项目属于允许类,依法办理相关手续。
针对新能源(光伏/风电),《通知》明确如下
鼓励:光伏发电项目的光伏方阵在避让耕地、生态保护红线、历史文化保护线、特殊自然景观价值和文化标识区域、国家沙化土地封禁保护区、有原生植被覆盖和土壤结皮的草原、天然林地以及其他不符合条件的林地等前提下,使用未利用地或农用地(河道、湖泊、水库除外),不改变地表形态。
鼓励:资源型地区转型重大项目,避险搬迁安置区建设项目,在沙漠、戈壁、荒漠等区域选址建设大型光伏基地项目,利用采煤沉陷区受损土地建设光伏发电项目、发展设施农业或建设接续替代产业平台等项目。
限制:
1.在滩涂、沼泽等湿地上建设光伏发电项目。
2.海上光伏发电项目:不得在省管海域以外布局。省管海域内原则上仅允许在围海养殖区、海上风电场区、电厂确权温排水区、长期闲置或废弃盐田等四类已开发建设海域选址。
3.新增海上风电项目:应在离岸30千米以外或水深大于 30 米的海域布局。
禁止:占用永久基本农田、基本草原、Ⅰ级保护林地和东北内蒙古重点国有林区,新建、扩建光伏发电项目;占用耕地建设光伏方阵;占用河道、湖泊、水库建设光伏电站、风力发电等项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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