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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改革委等部门发布《关于做好新能源上网电价市场化改革过渡期有关结算事项的通知》

发布时间:   来源:浙江省发改委

7月11日,浙江省发展改革委、浙江省能源局关于做好新能源上网电价市场化改革过渡期有关结算事项的通知。

根据通知:

(1)存量项目:2025年6月1日前全容量投产的新能源项目为存量项目,执行价格:存量项目继续执行现行价格政策及市场规则

(2)增量项目:2025年6月1日起(含)全容量投产的新能源项目为增量项目,执行价格:过渡期为2025年6月1日至我省新能源上网电价市场化改革相关方案实施前。新能源增量项目90%上网电量执行我省煤电基准价,10%上网电量暂按照当月现货实时市场发电侧同类项目(分风电、光伏两类)电能量加权均价结算电能量电费,计算电能量加权均价时只考虑以“报量报价”方式参与现货市场的新能源项目,不分摊(分享)辅助服务费用、成本补偿费用等市场费用

原文如下:

浙江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浙江省能源局浙发改价格〔2025〕171号文件

省发展改革委省能源局关于做好新能源上网电价市场化改革过渡期有关结算事项的通知

各设区市发展改革委、宁波市能源局,省电力公司、浙江电力交易中心:

为贯彻落实《国家发展改革委国家能源局关于深化新能源上网电价市场化改革促进新能源高质量发展的通知》(发改价格〔2025〕136号)和平稳推进改革的要求,省发展改革委(省能源局)拟在近期出台新能源上网电价市场化改革实施方案及相关细则,现就方案细则出台前过渡期新能源发电项目有关结算事项通知如下。

一、区分新能源存量和增量项目。按照国家政策要求,2025年6月1日前全容量投产的新能源项目为存量项目,2025年6月1日起(含)全容量投产的新能源项目为增量项目。其中,全容量投产时间认定方式如下:

(一)颁发电力业务许可证的项目,全容量投产时间以电力业务许可证标明的机组投产日期为准;登记多台机组的,以最后一台机组并网的日期为准;

(二)无需颁发电力业务许可证的项目,全容量投产时间以电网企业记录的首次并网时间为准。

二、过渡期电价政策。过渡期为2025年6月1日至我省新能源上网电价市场化改革相关方案实施前。新能源增量项目90%上网电量执行我省煤电基准价,10%上网电量暂按照当月现货实时市场发电侧同类项目(分风电、光伏两类)电能量加权均价结算电能量电费,计算电能量加权均价时只考虑以“报量报价”方式参与现货市场的新能源项目,不分摊(分享)辅助服务费用、成本补偿费用等市场费用。新能源存量项目继续执行现行价格政策及市场规则。

三、做好绿电交易衔接。各类新能源项目(含增量项目)可以按照现行市场规则参与绿电交易、结算。

我省新能源上网电价市场化改革相关方案出台后,按照新政策执行。

浙江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浙江省能源局

2025年7月1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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