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公开征求《关于进一步完善分时电价机制有关事项的通知(征求意见稿)》
4月25日,江西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发布关于公开征求《关于进一步完善分时电价机制有关事项的通知(征求意见稿)》意见的公告
公告指出:根据不同季节电力供需形势和负荷特性,按季节对峰平谷时段进行调整。调整后的时段为:
1月和12月:高峰(含尖峰)时段09:00-12:00、18:00-21:00,其中尖峰时段为18:00-20:00;低谷时段00:00-06:00;其余时段为平段。
2月:高峰时段16:00-22:00;低谷时段0:00-06:00;其余时段为平段。
7-9月:高峰(含尖峰)时段17:00-23:00,其中尖峰时段为7月、8月的21:00-23:00,取消9月尖峰电价;低谷(含深谷)时段01:00-05:00、11:30-14:30,其中深谷时段为12:00-14:00;其余时段为平段。
3-6月和10-11月:高峰时段16:00-22:00;低谷(含深谷)时段01:00-05:00、11:30-14:30,其中深谷时段为12:00-14:00;其余时段为平段。
在3-11月常态化设置午间深谷时段的基础上,继续执行重大节假日深谷电价政策:春节、“五一”国际劳动节、国庆节(具体时间以国家公布为准)12:00-14:00为深谷时段。
课代表对现行政策几拟调整后政策进行对比:
江西新旧电价政策签收变化对比(2025年4月)
对比维度 | 变化前政策 | 变化后政策 |
冬季(1月、12月)时段划分 | 尖峰:18:00-20:00高峰:8:30-11:30、20:00-21:00低谷:0:00-6:00平段:其余时段 | 高峰(含尖峰):09:00-12:00、18:00-21:00(其中尖峰:18:00-20:00)低谷:00:00-06:00平段:其余时段 |
夏季(7-9月)时段划分 | 尖峰:20:30-22:30高峰:16:30-20:30低谷:0:00-6:00平段:其余时段 | 高峰(含尖峰):17:00-23:00(其中尖峰:7月、8月21:00-23:00,取消9月尖峰)低谷(含深谷):01:00-05:00、11:30-14:30(其中深谷:12:00-14:00)平段:其余时段 |
其他季节(2-6月、10-11月)时段划分 | 高峰:16:00-22:00低谷:0:00-6:00平段:其余时段 | 高峰:16:00-22:00低谷(含深谷):01:00-05:00、11:30-14:30(其中深谷:12:00-14:00)平段:其余时段 |
2月时段划分 | 未单独划分,按“其他季节”执行 | 高峰:16:00-22:00低谷:00:00-06:00平段:其余时段 |
尖峰电价执行 | 暂缓实施,执行高峰电价 | 7月、8月部分时段恢复尖峰电价(21:00-23:00),9月取消尖峰 |
深谷电价执行 | 仅重大节假日(春节、五一、国庆)12:00-14:00执行,下浮60% | ①3-11月常态化设置午间深谷时段(12:00-14:00)②重大节假日保留同时间段深谷电价 |
原文如下:
江西省发展改革委关于进一步完善分时电价机制有关事项的通知(征求意见稿)
各设区市发展改革委,国网江西省电力有限公司,江西电力交易中心有限公司,增量配电网企业:
为更好保障电力系统安全稳定经济运行,引导用户削峰填谷,促进新能源、储能产业高质量发展,根据我省用电负荷变化、新能源出力等情况,进一步完善分时电价机制。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优化峰谷时段设置
根据不同季节电力供需形势和负荷特性,按季节对峰平谷时段进行调整。调整后的时段为:
1月和12月:高峰(含尖峰)时段09:00-12:00、18:00-21:00,其中尖峰时段为18:00-20:00;低谷时段00:00-06:00;其余时段为平段。
2月:高峰时段16:00-22:00;低谷时段0:00-06:00;其余时段为平段。
7-9月:高峰(含尖峰)时段17:00-23:00,其中尖峰时段为7月、8月的21:00-23:00,取消9月尖峰电价;低谷(含深谷)时段01:00-05:00、11:30-14:30,其中深谷时段为12:00-14:00;其余时段为平段。
3-6月和10-11月:高峰时段16:00-22:00;低谷(含深谷)时段01:00-05:00、11:30-14:30,其中深谷时段为12:00-14:00;其余时段为平段。
在3-11月常态化设置午间深谷时段的基础上,继续执行重大节假日深谷电价政策:春节、“五一”国际劳动节、国庆节(具体时间以国家公布为准)12:00-14:00为深谷时段。
二、调整峰谷浮动比例和基数
工商业用电用户平段电价由市场化交易上网电价(代理购电平均上网电价,下同)、上网环节线损费用、输配电价、系统运行费用、政府性基金及附加构成,全年高峰、平段、低谷浮动比例统一调整为1.6:1:0.4,深谷浮动比例由原较平段电价下浮60%扩大到70%,尖峰浮动比例保持较平段电价上浮80%不变。上网环节线损费用、输配电价、系统运行费用、政府性基金及附加不参与浮动。
三、优化执行范围
全面落实国家发展改革委分时电价政策要求,衔接电力市场建设需要,对原暂缓执行的一般工商业用户恢复执行分时电价。调整后,除电气化铁路牵引、城市轨道交通、自来水生产、享受免税政策的残疾人开办的福利工厂、监狱生产企业用电外,在现货连续结算试运行前,工商业用电结算按此通知规定的峰谷时段及浮动比例执行。现货连续结算试运行后,参与现货交易的用户原则上不再执行工商业分时电价政策。
四、其他事项
(一)本通知下发前已签订2025年中长期合同的,江西电力交易中心应适时组织相关经营主体,及时调整合同或签订补充协议,对于市场交易合同未申报用电曲线或未形成分时价格的,应尽快完善市场交易规则。经营主体签订中长期交易合同时,应申报用电曲线、反映各时段价格,浮动比例原则上不低于本通知规定。
(二)鼓励工商业用户通过配置储能、开展综合能源利用等方式降低高峰时段用电负荷、增加低谷用电量,通过改变用电时段来降低用电成本。
(三)电网企业要加快开展计量采集装置和电费结算系统的调整工作,提前将政策告知用户。分时电价执行情况情况要单独归集、单独反映,工商业用电执行分时电价产生的损益纳入系统运行费用,按月向全体工商业用户分摊或分享。现货连续结算试运行后,代理购电用户执行分时电价产生的损益,由代理购电用户分摊或分享。
(四)各设区市发展改革委和电网公司要精心组织、周密安排,广泛宣传和解读分时电价在服务新型电力系统建设、促进能源绿色低碳发展、保障电力系统安全高效运行等方面的重要作用,及时回应社会关切,确保政策平稳执行。严禁以完善分时电价机制为名变相实施优惠电价。
本通知自2025年 月 日起执行。执行过程中遇到情况和问题,请及时报告省发展改革委。现行政策与本通知不符的,以本通知规定为准。国家有新政策的,按国家政策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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