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136号文”:新能源项目配储及电价政策解读
发布时间: 来源:储能与电力市场
近日,江苏发改委发布了《关于江苏省深化新能源上网电价市场化改革促进新能源高质量发展实施方案》,该方案自2026年1月1日起执行,有效期为五年。 从2026年1月1日起,全省新能源项目(包括光伏发电、风力发电)上网电量原则上全部进入电力市场,同时也将适时推动生物质发电等其他新能源发电项目参与电力市场交易。 在新能源是否配置储能方面,江苏省的方案有明确规定。2025年6月1日以前已开展并完成竞争性配置的承诺配建储能的海上风电项目,视同存量项目;2025年6月1日以前已并网的新能源存量项目,继续执行江苏省配置储能有关政策要求。虽然不再强制配储,但存量项目的配储需求仍在,且完成竞配的海上风电项目需配储才能视同存量项目。因此,目前已经投运并完成容量租赁的储能项目,租赁仍可作为一项重要的收入源考虑。此外,方案鼓励新能源项目自愿配建或租赁储能设施,以与新能源协同发挥作用,提高项目市场获利能力,且配置储能不作为新建新能源项目核准、并网、上网等的前置条件。 在储能方面,方案指出要推动储能参与电能量市场、辅助服务市场,有序建立可靠容量补偿机制,对电力系统可靠容量给予合理补偿。在各省的新能源入市的方案陆续落地后,各地的容量补偿机制一定会陆续出台,这对于储能的运营至关重要,将直接决定其收益模式和盈利水平。 方案还规定,现货市场申报、出清价格上限暂定为1.5元/千瓦时,申报、出清价格下限暂定为0元/千瓦时,并将适时根据新能源在电力市外获得其他收益和市场运行情况进行调整。新能源项目可报量报价直接参与市场交易,也可以聚合后参与市场交易。新能源参与市场后因报价等因素未上网电量,不纳入新能源利用率统计与考核。同时,建立新能源可持续发展价格结算机制与差价结算机制。 下面对存量项目和增量项目的具体政策进行详细说明: **存量项目** 2025年6月1日以前已全容量并网的新能源项目为存量项目,2025年6月1日以前已开展并完成竞争性配置的承诺配建储能的海上风电项目,视同存量项目。集中式新能源项目、10千伏及以上全额上网的分布式新能源项目,全容量并网以并网调度协议签订的时间为准;除10千伏及以上全额上网分布式项目外的分布式新能源项目,全容量并网以省电力公司营销系统中明确的全容量并网发电时间为准。 电量规模方面,新能源项目机制电量占其上网电量的比例不高于90%,户用分布式光伏项目、光伏扶贫项目机制电量比例为100%。机制电价参考我省燃煤发电基准价0.391元/kWh执行。执行期限按项目剩余全生命周期合理利用小时数对应年份与全容量投产满20年对应年份较早者确定(原特许权风电项目投产发电利用小时数为满30000小时),到期后,存量项目不再执行机制电价。 **增量项目** 2025年6月1日起全容量并网且未纳入过机制电价的新能源项目,在全省范围内统一组织开展增量新能源项目可持续发展价格机制竞价。增量项目执行机制电价前,必须满足可观、可测、可调、可控条件且已投产。 竞价分类暂分为海上风电项目(含海上风光同场项目)、其他风电项目和光伏项目(含其他海上光伏项目)三类,其中其他风电和光伏项目统一组织竞价,同一竞价场次的新能源项目执行相同的机制电价水平和期限。电量规模上,竞价申报电量规模按照不低于每年机制电量总规模的125%设定,如全部竞价项目申报电量低于机制电量总规模的125%,机制电量总规模相应缩减;单个项目竞价电量申报比例上限不高于其预计年度上网电量的90%。机制电价的竞价上限综合考虑合理成本收益、绿色价值、电力市场供需形势、用户承受能力等因素确定,初期考虑成本因素、避免无序竞争等设定竞价下限,具体以每次竞价公告为准。执行期限按照同类项目回收初始投资的平均期限确定,到期后,不再执行机制电价。 对纳入机制的电量,由电网企业每月按机制电价开展差价结算,新能源项目市场交易均价低于或高于机制电价的部分,纳入系统运行费用,由全体工商业用户分摊或分享。纳入新能源可持续发展价格结算机制的电量,不再参与绿电交易,不重复获得绿证收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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