汇总6省市分布式光伏自用电比例政策
光伏课代表统计,截止目前,多个省份陆续发文(或征求意见稿)明确分布式光伏自用电比例:
广西壮族自治区:《《关于落实〈分布式光伏发电开发建设管理办法〉规范项目管理的通知》(征求意见稿)》
根据征求意见稿,一般工商业分布式光伏可选择全部自发自用或者自发自用余电上网模式;采用自发自用余电上网的,年自发自用电量占发电量的比例不低于50%,连续三年年自发自用电量占比低于50%的项目,转为全部自发自用模式。大型工商业分布式光伏原则上选择全部自发自用模式,待电力现货市场连续运行后,大型工商业分布式光伏可采用自发自用余电上网模式参与现货市场。
江苏省:《关于贯彻落实(分布式光伏开发建设管理办法》的实施意见(征求意见稿)
采取自发自用余电上网模式的一般工商业分布式光伏发电项目,其自发自用电量比例暂不作要求,适时明确具体比例。确有自发自用、余电上网需求的大型工商业分布式光伏发电项目,以及需要全额上网的一般工商业和大型工商业分布式光伏发电项目,可按集中式光伏电站备案
广东省:《关于转发(分布式光伏发电开发建设管理办法》的通知(征求意见稿)》
对一般工商业分布式光伏发电项目年自发自用电量占发电量的比例暂不强制要求
宁夏回族自治区:《宁夏回族自治区分布式光伏发电开发建设管理实施细则(征求意见稿)》
一般工商业分布式光伏采用自发自用余电上网的,年自发自用电量占发电量的比例,依托公共机构建设的一般工商业分布式光伏不得低于30%,依托工商业厂房建设的一般工商业分布式光伏不得低于50%,超出比例的上网电量不进行结算
吉林省:《关于转发国家能源局分布式光伏发电开发建设管理办法》的通知》
2025年一般工商业自发自用余电上网类项目年度上网电量不超过全部发电量的20%
重庆市:《关于落实《分布式光伏发电开发建设管理办法》规范项目管理的通知》(征求意见稿)》
采用自发自用余电上网的,利用公共机构等建筑物及附属场地建设的一般工商业分布式光伏,年自发自用电量占发电量的比例原则上不低于30%;利用工商业厂房等建筑物及附属场地建设的一般工商业分布式光伏,年自发自用电量占发电量的比例原则上不低于40%,特殊情况需由市级能源主管部门会同电网企业确认。超出比例的上网电量,电网企业可暂不子结算:对暂不结算电量,可申请在次年可上网电量中予以补结,补结的电量计入当年可上网电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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