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分布式光伏新政:自用比例30% - 50%,存量已备案可全容量上网
10月28日,河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国家能源局华北监管局联合印发《河北省分布式光伏发电开发建设管理实施细则(试行)》的通知,明确分布式光伏并网等相关要求。
根据文件,利用农业种植设施、渔业养殖设施、牲畜养殖设施、林业种植培育设施等农业设施建设的光伏电站为集中式光伏电站,按照集中式光伏项目管理。
利用固定建筑物屋顶及其附属场所建设的容量、电压等级超出第五条规定的光伏发电项目,按集中式光伏电站管理,自由选择三类上网模式;选择自发自用余电上网模式的,自发自用比例不得低于50%。
上网模式选择自发自用余电上网的,年自发自用电量占发电量的比例,依托公共机构建设的一般工商业分布式光伏原则上不低于30%,依托工商业厂房建设的一般工商业分布式光伏原则上不低于50%。县(市、区)能源主管部门会同当地电网企业对工商业分布式光伏自发自用电量比例(自并网投产次月起)进行监测评估,对于年自发自用电量低于上述规定的项目,年超比例上网电量结算部分,由电网企业按本项目同年上网电量平均结算价格在次年扣除,扣除部分的电费纳入系统运行费由全体工商业用户分享。
利用空闲建设用地建设的光储充一体化项目,可参照工商业分布式光伏项目管理;在建筑物用地红线以外道路、空地建设的光伏电站为集中式光伏电站,按照集中式光伏项目管理。
在建筑物及其附属场所建设的离网型光伏设施(发电、用电侧均与电网无公共连接点),由县级行政审批部门(行政审批职责未划转的由承担行政审批事项的县级行业主管部门负责,下同)备案后自行建设即可。
不得违规长期占用可开放容量:分布式光伏项目获得接入系统方案意见后,应尽快建成并网,原则上,接入系统电压等级380伏及以下的,并网有效期为三个月,其他电压等级并网有效期为六个月。逾期未报验收的,接入系统设计方案答复意见作废。
需要强调的是,对于2025年1月23日前已备案(包括发布之日后变更备案信息的分布式光伏发电项目)且于2025年5月1日前并网投产的分布式光伏发电项目,仍按原有政策执行。
对于本细则印发之日前已按照《分布式光伏发电开发建设管理办法》备案且于2025年12月31日前并网投产的一般工商业分布式光伏发电项目,不作年自发自用电量比例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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