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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能源EPC固定价格结算条件下的“清单陷阱"

发布时间:   来源:光伏园培训

在新能源EPC项目中,固定单价(如XX元/W)或固定总价合同是绝对的主流模式。表面上看,结算逻辑清晰明了——单价乘以实际装机容量,或者总价包干。然而,许多总包方在签约时忽视了一个隐藏在合同深处的“暗雷”:即使合同目的已经实现,工程量清单中某些“未施工”的内容,仍然可能被审计扣款。

这种扣款的依据,往往不是“质量不合格”,也不是“工期延误”,而是一行藏在“价款调整”或“变更”章节中的小字。它不起眼,却足以在结算阶段让总包方措手不及

一、一个真实的“扣款”场景

某光伏EPC项目,合同为固定单价模式,约定装机容量100MW,单价2.8元/W。施工过程中,因厂区位置调整,新增部分架空集电线路,减少部分电缆埋地工作量。项目最终按期全容量并网,发电量也达到了合同要求。然而,在竣工结算阶段,审计单位提出:原合同工程量清单中的“XX型号电缆敷设”因布局调整工程量减少,应按合同价格从结算价款中扣除。总包方提出异议——本型号埋地电缆工作量虽然减少,但是也增加了架空线缆长度,合同目的已经实现。审计单位则指着合同中的一行小字说:“这里写得清清楚楚——‘已取消、未实施的工作内容,按合同价格从结算价款中扣除。’”

最终,这笔费用还是被扣了。总包方事后翻遍合同,才在“价款调整”章节的末尾找到了这行字。更让总包方郁闷的是,他们在施工过程中应业主要求增加了不少清单外的工作——某些区域的换填加深了、某些电缆的规格升级了。但这些“加法”,审计单位却以“固定单价已包含所有风险”“报价应包括完成招标范围所有内容”为由,拒绝追加费用。

这里引出一个关键的问题,EPC项目的招标工程量清单到底准不准?

答案是"基本不准":较大型的新能源EPC项目(尤其是集中式光伏和风电)的招标工程量清单,几乎都来自于可研报告。可研报告的作用是论证项目“能不能建”,而不是“怎么建”。它的深度天然不足,与施工图之间的差距是系统性的,而非偶然的。按照这个"套路",扣款项几乎十拿九稳。

肯定有网友跳出来反驳,审计说扣就扣呀。这里不与大家探讨吵架的问题,很多事情只有经历了才知道,现实和理想是两个概念。

二、不对等的“加减法”:为什么减法容易加法难?

清单不准本身不是问题——EPC合同各方对此都有预期。问题在于,合同中对“减法”和“加法”的处理方式,存在系统性的不对等。

1、“减法”的通道是畅通的

如果EPC合同有类似条款:“已取消、未实施的工作内容,按合同价格从结算价款中扣除。”这条通道是明确的、可操作的、不需要业主批准的——审计单位可以直接执行,至于这项工作的取消是否被其他工作的增加所抵消——不关审计的事。

2、“加法”的通道是阻塞的

相反,“加法”的通道要窄得多。增加一项清单外的工作,需要满足多个条件:首先,要证明这项工作不在原合同范围内;其次,要证明这项工作不是“报价已包含”的内容;最后,还需要业主发出变更指令或签证确认。而在固定单价的框架下,“报价已包含所有内容”是一个几乎可以无限延伸的“万能条款”。审计单位可以轻易地将绝大多数“加法”挡在门外:这是你报价应该考虑的风险、这属于合同范围内的附属工作、这是为了完成合同目的的必要投入……

结果就是:工程量减少的部分,几乎一定能扣回来;工程量增加的部分,几乎一定很难要回来。

三、怎么办?

面对这种系统性不对等,总包方很难在合同条款上彻底扭转局面。但总包方可以通过一系列管理措施,将损失降到最低。

1. 投标阶段:用“报价说明”锁定锚点

招标清单不准是客观事实,总包方无法改变,但可以在报价时明确自己的“报价锚点”。对于清单中有但实际可能取消的项目(例如清单中某些设备明显过时,某些工程量明显与现场不符等)——可以考虑采用不平衡报价方法。对于清单中没有但实际很可能发生的项目——可以在报价说明中进行合理假设(注意本条实现起来并不容易,且一定要防止被废标)。这种方法未必能完全起效,但至少为后期的变更索赔留下了一个“锚点”——我当初的报价是基于XX条件的,现在条件变了。

2. 签约阶段:把“可研清单”和“施工图清单”的差距问题摆上台面

在合同谈判阶段,总包方可以主动提出清单不准的问题,并争取在合同中增加一条“调整型”条款。例如,施工图设计完成后,如实际工程量清单与招标工程量清单差异过大,业主方应允许在结算方式不变的条件下(如总价不变,或者综合单价不变——确保不会增加业主投资),进行工程量清单的替换。这一条如果可以实施,可以从根本上规避这个风险。

3. 结算阶段:从“清单扣款”转向“合同目的”

当审计单位提出扣款时,总包方的答辩重点不应是“条款不公平”(这没用),而是“该项工作的‘取消’是否导致合同目的未能实现”,以及“取消的工作是否被其他工作所替代”。答辩思路可以是:

“原清单中的A工作虽然未按原位置施工,但应业主要求在B位置完成了等量甚至超量的替代工作,合同目的已经实现。”

“扣除A工作费用而不增加B工作费用,将导致业主不当得利。”

“EPC合同的核心是交付一个满足功能要求的完整工程,而非逐项核对清单项目的施工与否。”

四、小结

多数的新能源EPC项目的工程量清单,从它诞生的那一刻起,就注定是“不准”的。这不是任何一方的过错,而是可研阶段与施工图阶段的天然深度差异所致。

问题不在于清单不准,而在于合同对“不准”的处理方式——对“减法”敞开大门,对“加法”关上窗户。对于总包方而言,最危险的不是清单不准,而是没有为这种“不准”做好管理准备。只有在项目全流程管理中建立主动管理意识,才能在固定单价模式下,避免成为“减法精准执行、加法一律挡回”的受害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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