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能源 EPC 合同提前终止结算|建工解释二比例法实务思考
新能源EPC合同提前终止结算思考:建工解释二比例法在光伏风电项目的实务应用
2026年6月30日,《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二)》(法释〔2026〕12号,下称《建工解释(二)》)正式施行。其中第十条首次在司法解释层面明确固定总价合同提前解除结算规则——“比例法”,给未完工程价款结算提供统一、明确的司法裁判依据,终结了长期以来同案不同判的行业乱象。
落地到新能源EPC领域,光伏电站、风电场项目存在显著行业特殊性,让比例法的适用产生诸多实操困境:行业计价定额老旧滞后、工程组成范围繁杂、设备采购占比极高且采购节点大幅前置。本文围绕《建工解释(二)》第十条核心规则,深度拆解新能源EPC合同提前终止结算的各类现实难题,结合司法裁判口径,为EPC总承包方提供可落地、可复用的实操应对方案。
一、《建工解释(二)》核心结算相关条款
第十条:固定总价未完工程结算规则(比例法)
采用固定总价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解除后,当事人就质量合格的已施工部分工程价款没有约定且不能协商一致的,人民法院可以参照合同订立时建设工程所在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发布的计价标准、计价方法或者工程建设领域相关规范,确定承包人已施工部分工程价款占全部工程价款的比例,并以该比例乘以合同约定的固定总价确定承包人已施工部分工程价款。
该条款明确四大适用前置要件与标准化计算逻辑,是固定总价未完工程结算的核心依据:
四大前置要件:
1、签订合法有效的固定总价合同;
2、合同提前解除,项目未竣工即终止履约;
3、已完工程质量验收合格,这是承包人主张工程价款的核心基础;依据《建工解释(二)》第二十条,未竣工工程质量合格,承包人才依法享有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
4、双方无法就结算价款协商一致,当事人协商优先于司法裁判介入。
比例法计算方法:
第一步:采用统一计价标准,分别核算已施工部分工程造价、项目全部工程造价;
第二步:计算比例系数=已完工程造价÷全部工程造价;
第三步:比例系数 × 合同约定固定总价,最终核定应付工程价款。
法条采用“可以参照”而非“应当参照”的表述,赋予法官合理自由裁量空间,司法裁判会结合项目实际履约情况、双方过错程度综合判定。
其他关联重点条款
第九条(固定总价情势变更例外):工期内人工、主材价格发生常规波动,当事人请求调整合同价款的,人民法院一般不予支持,仅在符合《民法典》情势变更法定情形时可例外调整。固定总价为核心履约原则,情势变更仅为特殊突破通道。
第十四条(合同解除质保金规则):施工合同提前解除的,质保金以承包人应得工程价款为基数核算;质保金返还起算时间,自承包人正式退场之日起计算。
二、比例法核心逻辑四大要点解析
比例法是当前新能源EPC固定总价结算纠纷的核心裁判工具,吃透四大核心要点,可精准应对光伏、风电项目中途解约结算争议。
要点一:固定总价为结算核心基准
比例法始终以合同约定的固定总价作为结算“锚点”,不以承包人实际投入成本、当期市场价格作为核心判定依据。该规则既保障发包人签约时的总价预期,杜绝无序调价,也避免承包人退场后超额索赔,平衡甲乙双方合法权益。
仅在合同无效、发生重大设计变更、满足法定情势变更条件等特殊情形下,固定总价结算基准方可调整,司法裁判会结合履约事实、双方过错综合裁量。
要点二:仅适用于项目未竣工提前解约场景
第十条规则专属适配未竣工、合同提前解除的结算场景。若项目已完成竣工验收,直接按照原有合同约定结算,不适用比例折算规则,是区分新能源EPC项目不同结算场景的关键边界。
要点三:已完工程质量合格是价款主张前置条件
工程质量合格是工程款结算的法定前提,已完工程质量不合格的,承包人无权主张对应工程价款。新能源项目提前终止后,需及时完成已完工程质量鉴定,既是价款结算的必备前提,也是承包人主张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的核心要件。
要点四:比例计算必须统一计价标准
统一计算公式:已完工比例 = 同一计价标准核算的已完工程造价 ÷ 同一计价标准核算的全部工程造价
定额老旧、市场信息价波动不会干扰比例法核心逻辑,只要分子分母采用完全统一的计价、取费标准,系统偏差会相互抵消,保障结算公允性。多地高院司法实践均明确要求,鉴定机构必须统一核算标准,再计算价款折算系数。
三、新能源EPC场景下的特殊结算思考
(一)计价定额过时,是否影响比例法结算结果?
新能源行业通用计价定额为《光伏发电工程概算定额》(NB/T 32027‑2016)、《陆上风电场工程概算定额》(NB/T 31011‑2019),定额发布时间较早,与当前市场施工、设备成本存在一定偏差。
从比例法底层逻辑来看,分子分母套用同一套定额标准,绝对值偏差不会影响比例系数的准确性,不会颠覆整体结算结果。行业真正的结算风险,并非定额老旧,而是固定总价结算“锚点”被动摇。
光伏组件、风机设备价格大幅涨跌时,一方往往主张固定总价丧失公允性,申请调价。但依据《建工解释(二)》第九条,单纯市场价格波动属于常规商业风险,不构成情势变更,不予调价;仅严格满足《民法典》第五百三十三条法定条件的特殊情形,方可突破固定总价约束。此外,新能源补贴政策调整是否构成情势变更,需结合签约背景、政策影响程度综合判定,不得随意以此为由调整合同总价。
(二)工程分项繁杂,光伏风电项目如何完成价款折算?
新能源EPC项目涵盖设备采购、勘察设计、土建施工、升压站建设、集电线路铺设、手续报批等多个板块,各分项造价占比差异极大,不同于传统单一建筑工程。
比例法通过金额加权核算天然适配复合型EPC工程,无需人为调整各分项权重,只需将已完分项、全部分项的造价统一纳入计价核算,即可精准折算完工比例。北京、河北、重庆、四川等高院司法解答均认可该核算逻辑,完全适配光伏、风电EPC项目结算场景。
(三)高频争议:提前采购、已购未安装设备如何结算?
设备采购成本占新能源EPC合同总价80%以上,且设备订货、付款、到货时间远早于现场施工,是新能源项目区别于传统建工项目的核心特征,也是合同提前终止后最大的结算争议点。
结合主流司法裁判口径,结算规则清晰明确:已安装就位、形成实体工程的设备,计入已完工程造价,参与比例法折算;已采购、已到货但未安装的设备,不纳入比例法折算范围,一般按照实际采购成本另行补偿。结算优先级遵循:合同约定优先,无约定的凭采购合同、付款凭证、到货验收单等完整证据主张补偿。
从法理层面来看,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仅针对已形成的工程实体,未安装设备属于买卖合同标的物范畴。承包人因项目解约产生的设备折价、仓储、运输、保管等损失,需通过违约损害赔偿途径主张,不得随意调整工程比例折算系数。建议项目出现终止苗头时,第一时间完成现场设备清点、公证取证,固定完整证据链。
(四)EPC总承包方7条实操应对建议,规避解约结算风险
光伏、风电EPC项目提前终止的结算纠纷,核心制胜关键在于全过程证据留存,而非事后诉讼补救。结合新规要求与司法实践,整理7条可落地实操方案:
1、规范施工图纸全流程管理。全套施工图纸、图纸会审记录、设计变更文件,必须取得发包人、监理书面签字确认,精准界定工程施工范围,为造价鉴定、比例核算奠定基础。
2、完整归档施工全过程资料。同步留存施工日志、检验批资料、隐蔽工程验收记录、材料设备进场报告。光伏桩基、风机基础、电缆埋设等隐蔽工程,做到完工即签认,杜绝事后无法复核、证据缺失的问题,隐蔽工程资料是司法鉴定的核心依据。
3、落实阶段性工程量书面确认。按月度、施工节点办理中期计量,进度款申请、工程签证单务必取得甲方、监理签认盖章。项目解约时,已书面确认的工程量可大幅降低司法鉴定争议。
4、留存合规手续完整证据。项目备案、环评、水保、电网接入批复等前期手续,完整留存合作合同、付款凭证、审批成果。项目提前终止的,已完成报批手续对应的合理费用,可依法纳入已完工程价款结算。
5、提前明确第三方服务费用约定。签约阶段明确居间、咨询等第三方费用的性质、支付条件、成果标准,留存完整合同与票据。解约结算时,需凭借完整成果与证据,方可主张对应费用纳入工程价款。
6、退场阶段联合现场清点确权。确定项目退场后,与甲方、监理联合清点已完工程进度、到场设备、剩余材料、临时设施,签署书面清点备忘录,明确物资归属、风险保管责任,契合《建工解释(二)》第十五条退场移交合规要求。
7、优先签署完备终止清算协议。可协商和解的场景下,书面明确已完工程价款、未安装设备处置方案、质保金核算与返还、已付款清算、双方索赔放弃声明,固化清算结果。清算协议具备极强司法约束力,可彻底规避后续二次纠纷。
四、结语
《建工解释(二)》第十条比例法的落地,彻底统一了固定总价工程中途解约的结算裁判尺度,终结了行业裁判乱象。针对新能源EPC项目,定额老旧、多分项混合的行业特性,不会从根本上否定比例法的适用逻辑。当前行业核心结算争议,集中于固定总价能否通过情势变更调整、前置采购未安装设备如何处置两大核心问题。
对于光伏、风电EPC总承包企业而言,完善履约全过程资料管理、常态化确认工程量、签约阶段前置风险约定,是在新能源EPC合同提前终止结算纠纷中维护自身合法权益、减少结算亏损的根本手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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