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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政策梳理|吉林省多用户绿电直连实施方案(意见稿)核心要点

    发布时间:   来源:光伏园网

    10月8日,吉林省能源局发布关于征求《吉林省多用户绿电直连项目开发建设实施方案(试行)(征求意见稿)》 ,本文对政策文件核心内容进行梳理:

    一、哪些负荷可以参与项目

    1、新增负荷:重点支持绿氢 / 绿氨 / 绿色甲醇、钢铁冶金、算力中心、汽车制造行业;存量负荷扩建、未报装、未开工报装项目、离网存量项目均归为新增负荷。

    2、存量负荷

    1. (1)原有单用户绿电直连项目,可新增其他负荷转为多用户模式;
    2. (2)电解铝、钢铁、水泥、多晶硅、数据中心等有绿电消费比例硬性要求企业;
    3. (3)省级确认的重点用能、重点碳排放工业企业;
    4. (4)出口外向型及上下游有降碳需求企业;
    5. (5)工业园区、零碳园区、增量配网园区全部或部分负荷。

    说明:新增负荷与存量负荷原则上不做电气连接。

    二、哪些电源可以作为配套

    1. (1)在负荷周边新建集中式风电、光伏、生物质发电;多个新能源场站可以汇集后统一接入负荷汇集站。
    2. (2)分布式光伏经集中汇流参与项目。
    3. (3)尚未开展接入工程、消纳受限无法并网的新能源,完成接入方案变更手续后可作为配套电源。
    4. (4)已并网投运新能源,和电网企业敲定接网切改方案,完成接入系统变更手续,可作为项目配套电源。

    三、硬性源荷匹配指标(以荷定源)

    1. (1)项目整体新能源自发自用电量占总用电量≥30%,2030 年前不低于 35%。
    2. (2)新能源自发自用电量占项目总可用发电量≥60%。
    3. (3)新增负荷项目上网上限:2028 年底前投产,上网电量不超过总可用发电量 40%;2029 年之后投产不超过 20%。
    4. (4)存量负荷项目:配套新能源发电量必须全部自发自用,禁止向公共电网反送电。

    四、规划与布局规则

    1. (1)电源、负荷优先布局在同一市(州);跨市州需要专题评估论证。
    2. (2)接入电压原则不超 220kV;确需接入 220kV,必须开展电力系统安全风险专项评估。
    3. (3)专线尽量减少与公网交叉跨越。
    4. (4)采用存量负荷申报并网型项目,需要电网出具指导意见,编制《电力系统影响综合分析报告》。

    五、建设主体、产权与责任划分

    1. (1)设置独立法人作为项目主责单位:可以是负荷 + 电源合资,也可以单方投资;园区项目可由管委会、第三方机构担任,电网企业不能作为主责单位。线路、变电、储能、运营平台原则上由主责单位投资。支持各类民营主体投资。
    2. (2)存量电力设施,可租赁使用,协商不成主责单位可自建。项目内部豁免电力业务许可(另有规定除外)。
    3. (3)产权分界点划分安全、调度、结算责任。并网项目和电网签订协议;离网项目全部安全风险由项目方自行承担。
    4. (4)项目主责单位承担项目自身原因造成的供电中断责任。

    六、运行管理硬性要求

    1. (1)同步建设内部调控平台,配齐继电保护、安稳装置、通信、网络安全隔离装置。
    2. (2)并网项目接入新型电力负荷管理 / 调度自动化系统,接受调度统一管理;主责单位负责内部源荷平衡。
    3. (3)必须配置储能、挖掘负荷调节能力提升消纳;项目内部新能源弃电量不计入全省新能源利用率统计。
    4. (4)并网项目和公网交换功率峰谷差,不能超过方案规划值。

    七、交易、计量、价格、绿电溯源

    1. (1)并网项目以新型市场主体注册,整体参与电力市场,电网企业不得代理购电。
    2. (2)全节点双向分时计量:发电、厂用电、并网关口、内部各用户、储能均需装计量表。以项目对公网接入点作为整体结算点。
    3. (3)项目内部签署协议,约定内部结算、购电、补偿机制。
    4. (4)并网项目正常缴纳输配电价、系统运行费、交叉补贴、政府基金附加;项目新能源发电量不纳入新能源可持续发展价格结算。
    5. (5)绿电溯源实现小时级匹配,按用户时段用电量占比分摊自发自用绿电量;电源完成国家平台建档,按规则核发、划转、核销绿证。

    八、申报、批复、建设、退出流程

    1.申报

    项目主责单位向属地市(州)能源主管部门申报,提交整体实施方案;需要完成自然资源、林草、环保、文物、军事等选址初步意见;跨市州项目由相关地市联合审查。

    2.批复

    1. (1)市州能源局初审,委托第三方评审,充分征求电网意见;报市政府同意后出具批复,报省能源局备案。跨市州项目联合批复。
    2. (2)批复有效期 1 年,到期未开工自动失效;项目规模纳入年度新能源开发方案。

    3.建设时序约束(重点)

    1. (1)不得擅自变更建设内容、投资主体。
    2. (2)并网项目:负荷完成计划投资 10% 以上,配套新能源可以核准备案;负荷投资完成 30% 以上,配套新能源方可开工。
    3. (3)配套新能源不得早于新增负荷投产;分期建设的电源装机、投产时序必须和负荷匹配。
    4. (4)项目完工后,项目单位自行组织综合验收,市州能源局开展现场核查监督。

    4.退出机制

    1. (1)负荷、电源规模、接网容量发生变动,要申请方案变更、重新评估接入。
    2. (2)负荷重大变化无法运营,优先引入符合条件新负荷;确实无法实施,申请终止项目资格。
    3. (3)项目建成满 3 年,满足并网条件,新能源项目可以转为公用电站,按市场化上网,同样不纳入新能源可持续发展价格结算。

    九、新旧政策衔接

    1. (1)本方案印发后,原有单用户绿电直连项目的范围、源荷匹配、上网比例、审批流程同步执行本文件。
    2. (2)文件印发之前已经批复的单用户项目,按原批复执行;如需调整,重新申报。
    3. (3)国家政策更新则执行国家最新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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