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能源局:关于进一步做好分布式光伏发电开发建设管理有关工作的通知
光伏园网获悉,近期江西省能源局发布《关于进一步做好分布式光伏发电开发建设管理有关工作的通知》。通知要求,分布式光伏发电项目备案机关不得无故不备案、暂停备案或擅自增加前置条件。严禁以特许经营等方式搞整市、整县单一企业垄断开发,严禁通过各种名义将公共机构屋顶、农户屋顶打包指定单一企业开发,或设置产业配套、保证金等隐形门槛。各设区市能源主管部门应建立投诉举报通道,对违规限制备案等行为督办整改并通报。
大型工商业分布式光伏发电项目规划管理权限和年度开发方案编制纳入设区市能源主管部门管理范畴,对于超出时限或确认无法推进的项目应及时调整,并与电网企业衔接腾出接入空间。
原文如下:
江西省能源局关于进一步做好分布式光伏发电开发建设管理有关工作的通知
(赣能新能字〔2025〕51号)
各设区市发展改革委(能源局)、赣江新区经发局,国网江西省电力有限公司,各有关电力企业:
为贯彻落实《分布式光伏发电开发建设管理办法》(国能发新能规〔2025〕7号)《国家能源局综合司关于进一步组织实施好“千家万户沐光行动”的通知》(国能综通新能〔2025〕44号)等要求,进一步规范分布式光伏发电项目开发建设,推动我省分布式光伏高质量发展,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分布式光伏发电项目要严格按照“谁投资、谁备案”的原则确定备案主体,按照属地管理原则开展项目备案,由项目所在县(市、区)备案机关办理备案手续,备案机关应为项目备案提供便捷服务。备案文件不是开工许可,项目应符合国土空间规划和城乡规划管理等规定,严格按照国家和我省分布式光伏发电开发管理流程办理,取得电网企业接入意见后纳入设区市年度开发方案。其中,自然人户用分布式光伏发电项目由自然人自主选择备案方式,可由电网企业集中代理备案,也可由自然人自行备案;由电网企业集中代理备案的,电网企业代理受理备案材料即视为项目具备接入条件,并应向所在县级备案机关提交备案材料登记。
二、分布式光伏发电项目备案机关应严格按照国家发改委《企业投资项目核准和备案管理办法》规范备案管理,不得无故不备案、暂停备案或擅自增加前置条件。严禁以特许经营等方式搞整市、整县单一企业垄断开发,严禁通过各种名义将公共机构屋顶、农户屋顶打包指定单一企业开发,或设置产业配套、保证金等隐形门槛。各设区市能源主管部门应建立投诉举报通道,对违规限制备案等行为督办整改并通报。
三、大型工商业分布式光伏发电项目规划管理权限和年度开发方案编制纳入设区市能源主管部门管理范畴,严格执行《分布式光伏发电开发建设管理办法》规定的容量、接入电压等级和上网模式等要求。各设区市能源主管部门应加强本级规划的动态管理,根据不同类型分布式光伏发电项目的合理建设周期定期开展核查,对于超出时限或确认无法推进的项目应及时调整,并与电网企业衔接腾出接入空间。
四、各设区市能源主管部门要综合考虑本地电力供需形势、系统消纳条件、电网接入承载力、新能源利用率等,统筹平衡集中式新能源发电项目与分布式光伏发电项目的发展需求,加强分布式光伏利用率监测,对利用率较低区域要采取有效举措提升利用率水平,支持工商业分布式光伏项目发展,科学有序实施“千家万户沐光行动”行动,引导分布式光伏科学布局、有序开发、就近接入、就地消纳、可靠运营。
五、电网企业要进一步压实并网安全责任,指导并网项目严格执行接入技术规范,落实“四可”等技术要求。要优化内部工作流程,建立绿色通道,提供“一站式”优质并网服务;主动配合当地能源主管部门研究解决分布式光伏建设工作中遇到的困难和问题,通过加强配电网建设改造、加快电力市场建设、增加调节能力设施、推广新技术新设备等手段,按分布式光伏发展规划要求同步提升配电网接纳和调配能力。
六、各设区市能源主管部门要严格落实“三管三必须”要求,切实履行好属地安全责任,压实投资主体的项目安全生产主体责任,严格执行相关技术标准和安全规范,规范分布式光伏项目设计、施工和运维;积极配合有关部门开展安全监管和维护市场秩序工作,支持电网企业做好涉网安全相关工作。
七、各设区市能源主管部门要进一步树牢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思想,切实保障群众利益,采取多种形式加强对分布式光伏开发政策和有关法律法规知识宣传教育,强化群众金融风险防范意识。对由电网企业代理备案的自然人户用光伏项目,电网企业要做好项目开发不良现象和潜在风险提示,各设区市能源主管部门要积极协同有关部门强化市场监管,开展抽查监督,对损害群众利益的违法违规行为,加大打击力度,依法依规从严查处。
各设区市能源主管部门要压实分布式光伏发电项目的管理责任,坚持问题导向,全面梳理近期分布式光伏项目管理过程中存在问题,因地制宜出台本地区分布式光伏发电管理相关办法,进一步规范项目管理。请各地于2025年12月底前,将本地区分布式光伏建设工作管理相关情况和“千家万户沐光行动”开展情况形成总结材料报省能源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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