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发布:《关于规范光伏发电项目用地备案管理的通知(征求意见稿)》
关于规范光伏发电项目用地备案管理的通知
为进一步规范和保障我省光伏发电项目用地管理,根据《自然资源部办公厅 国家林业和草原局办公室 国家能源局综合司关于支持光伏发电产业发展规范用地管理有关工作的通知》(自然资办发〔2023〕12号)等有关规定,结合我省实际,现通知如下。
一、规划引领项目合理布局
(一)统筹布局光伏发电项目。各级行业主管部门要按照《海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快推进国土空间相关专项规划工作的通知》(琼府办〔2024〕35号)的要求编制完成光伏产业发展专项规划。各市县应将相关光伏项目专项规划与国土空间规划的衔接,科学合理有序布局光伏发电项目用地,并将空间性要素纳入海南省国土空间基础数据库“一张图”,作为审批光伏项目新增用地用林的规划依据。
(二)引导光伏发电项目合理布局。项目选址应当避让耕地、生态保护红线、历史文化保护线、特殊自然景观价值和文化标识区域、公益林、天然林地、古树名木保护范围等;涉及自然保护地、湿地、其他野生动物重要栖息地、迁徙洄游通道、国家重点保护野生植物和地方重点保护野生植物的,应当符合自然保护地、湿地及有关法规和政策要求。新建、扩建光伏发电项目,不得占用永久基本农田和I级保护林地。
鼓励在保证安全的前提下,探索矿山生态修复、“治水+”立体开发利用与光伏发电产业相结合,促进土地复合利用、空间立体开发等。
二、实行项目用地分类管理
光伏发电项目用地包括光伏方阵用地(含光伏面板、采用直埋电缆敷设方式的集电线路等用地)和配套设施用地(含变电站及运行管理中心、集电线路、场内外道路等用地),用地规模应依据自然资源部印发的《光伏发电站工程项目用地控制指标》(TD/T1075-2023)确定,实行分类管理。
(一)光伏方阵用地。光伏方阵用地不得改变地表形态,不得占用耕地和永久基本农田,实行用地备案,不需按非农建设用地审批。光伏方阵用地应合理控制规模,节约集约用地,尽量避免对生态和农业生产造成影响。涉及使用林地的,应采用林光互补模式;按规定使用灌木林地的,施工期间应办理临时使用林地手续,运营期间相关方签订协议,项目服务期满后应当恢复林地原状或种植林地条件。
(二)配套设施用地。光伏发电项目配套设施用地,按建设用地进行管理,依法依规办理建设用地审批手续。其中,涉及占用耕地的,按规定落实占补平衡。符合光伏用地标准,位于方阵内部和四周,直接配套光伏方阵的道路,可按农村道路用地管理。
三、规范办理光伏方阵用地备案
(一)编制土地复合利用方案。建设单位需编制土地复合利用方案,明确光伏方阵土地种植、养殖利用、林光互补模式、水土保持措施以及项目退出时恢复土地原状等。项目选址占用农用地、未利用地的,投产不得“重光轻农”“重光轻渔”“因光废耕”弱农去农生产化,不得抛荒、撂荒。
(二)签订租地协议。光伏方阵用地允许以租赁方式取得,属地乡镇人民政府应协调组织项目建设单位与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含土地承包户)或国有土地权利主体签订租地协议。协议应明确用地范围、面积、期限、租金及支付方式等用地条件,约定各方的权利义务及违约责任。
(三)做好用地备案。建设单位将项目立项批复(或企业投资项目备案表)、用地红线图、租地协议、土地复合利用方案等材料报市县自然资源和规划主管部门备案。市县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对项目用地符合国土空间规划管控规则及用地管理禁止性、限制性要求进行审核,同步向同级发改、农业农村、生态环境、林业等相关主管部门以及用地所在地乡镇政府征求意见;相关部门审核通过后,市县自然资源和规划主管部门向建设单位出具备案书面意见,未备案的项目不得开工建设。
(四)数据汇交。按规定完成项目用地备案后,市县自然资源和规划主管部门应在5个工作日内完成项目信息及空间要素系统录入工作。
在开展年度变更调查时,将光伏方阵的占地范围作为单独图层作出标注,作为用地监管的基本依据。
四、稳妥处置历史遗留问题
各市县要按照自然资办发〔2023〕12号文有关要求,稳妥处置历史遗留项目用地。要做好历史已建成光伏项目用地管理,由市县发改部门向自然资源和规划主管部门提供已立项或备案且已建光伏项目清单(含项目名称、建设单位及联系方式),自然资源和规划主管部门要认真调查核实,发现违法违规用地用林行为应及时移交执法部门查处,指导建设单位依法依规补办用地备案或用地用林手续。
本通知自发布之日起实施。国家对光伏发电产业用地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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