光伏 EPC 质量纠纷|100MW 光伏支架桩基缺陷,2 亿维修仲裁案
9 月 18 日,太极实业发布累计诉讼、仲裁事项公告,披露子公司十一科技新增一起大型光伏 EPC 工程质量仲裁纠纷案件。
根据公告内容,十一科技近日收到上海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仲裁通知【上国仲(2025)第 2666 号】。因建设工程合同纠纷,包头市牟盛太阳能科技有限公司,以上海电气集团股份有限公司、青岛昌盛日电太阳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十一科技三方为联合被申请人,正式提起仲裁申请,本案也是EPC合同风险分配失衡在大型光伏项目竣工后的典型爆发场景。
本次纠纷项目源自 2018 年 12 月,牟盛太阳能与青岛昌盛日电太阳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签订《包头市采煤沉陷区光伏领跑技术基地 100MW 发电项目 EPC 总包合同》。2019 年 9 月 26 日,各方签订补充协议,将项目承包人变更为上海电气、青岛昌盛、十一科技组成的 EPC 联合承包体,整体承接项目从开发、设计、采购、施工到竣工验收、质保运维的全部工作,项目合同总价高达 6.04 亿元。
涉案项目已于 2021 年 7-8 月完成竣工手续,顺利并网交付。但在 2025 年 4 月,项目突发重大施工质量隐患,出现光伏支架大面积倾倒、支架桩基连根拔起等严重问题。
经现场实测勘验,项目存在多项不满足设计图纸及规范要求的施工缺陷:支架桩基埋深不足、部分钢筋规格不达标、外线线杆严重倾斜。目前项目仍在《工程质量保修书》约定的质保期内,属于 EPC 总包方质保责任范畴。为维护自身合法权益,牟盛太阳能正式发起仲裁追责,集中暴露了新能源 EPC 施工管控与质保履约漏洞等行业高频风险。
本次仲裁核心诉求如下:
1、裁决三方联合承包体承担项目质保维修义务,或支付暂定 2 亿元维修费用(最终金额以司法鉴定结果为准);
2、裁决赔偿项目运营经济损失 700 万元(具体金额以鉴定为准);
3、裁决留置 1510 万元质量保修金,直至承包方完成质保整改或赔付全部维修费用;
4、裁决被申请人承担本次仲裁产生的律师费、仲裁费、保全费、担保费等全部维权成本。
本案属于典型的光伏 EPC 竣工后质量违约、质保履约纠纷,集中暴露新能源 EPC 项目施工不达标、桩基工程隐患、质保责任界定不清等行业高频风险,对 EPC 总包单位施工管控、质保履约、风险规避具备极强的参考警示意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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