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吉林省:新型储能项目管理办法(暂行)

发布时间:   来源:吉林省能源局

光伏园获悉,近期吉林省发布《新型储能项目管理办法(暂行)》。《办法》明确:用户侧新型储能及电源侧新型储能暂不纳入项目库管理,已备案的新型储能项目,项目法人发生变化,项目建设地点、规模、内容发生重大变更,或者放弃项目建设的,新型储能项目单位应及时告知项目备案机关,并修改相关信息。

原文如下:

吉林省新型储能项目管理办法(暂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根据《国家能源局关于印发<新型储能项目管理规范(暂行)>的通知》(国能发科技规〔2021〕47号)《国家发展改革委国家能源局关于加快推动新型储能发展的指导意见》(发改能源规〔2021〕1051号)《吉林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抢先布局氢能产业、新型储能产业新赛道实施方案的通知》(吉政办发〔2023〕31号)有关要求,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吉林省内建设的全技术、全场景新型储能项目。本办法中新型储能项目指除抽水蓄能外以输出电力为主要形式,并对外提供服务的储能项目

第三条新型储能项目管理坚持安全第一、规范管理、合理有序原则,包括规划布局、备案要求、建设管理、并网验收、调度运行、安全管理和监测监督等环节管理。

第四条省能源局负责建立、修订全省新型储能项目管理体系,负责全省新型储能项目规划、指导和管理;各市(州)发展改革委(能源局)在省能源局的指导下,负责本地区新型储能项目规划指导、建设管理和监督等工作。


第二章  规划布局

第五条  省能源局负责制定和发布吉林省新型储能发展规划和建立全省年度新型储能项目库,做好能源、电力等相关规划衔接,按照整体规划、因地制宜、创新示范、市场推动、安全有序、规范管理的原则,统筹确定吉林省新型储能发展目标、发展路径和发展重点。

第六条  各市(州)发展改革委(能源局)根据吉林省新型储能发展规划,负责组织并报送本地区新型储能项目年度入库项目,入库项目应明确建设规模、技术路线、项目选址、电网接入、应用场景、建设及投产时间等。用户侧新型储能及电源侧新型储能暂不纳入项目库管理。

第七条  新型储能项目纳入年度项目库前,新型储能项目单位应就接入方案对接咨询电网企业意见,并委托具备资质的工程咨询单位开展可行性研究,相关成果报送省能源局。


第三章  备案要求

第八条  新型储能项目实行备案管理,新型储能项目单位通过吉林省投资项目在线审批监管平台申请备案。

第九条  新型储能项目备案内容应包括:项目名称、项目单位基本情况、建设地点、建设性质、项目总投资、计划开竣工时间、建设内容及规模(含技术路线、应用场景、主要功能、技术标准、环保安全等)、项目符合产业政策声明等。

第十条  已备案的新型储能项目,项目法人发生变化,项目建设地点、规模、内容发生重大变更,或者放弃项目建设的,新型储能项目单位应及时告知项目备案机关,并修改相关信息。


第四章  建设管理

第十一条  新型储能项目纳入年度项目库后,各市(州)发展改革委(能源局)指导新型储能项目单位抓紧落实各项建设条件,在办理法律法规要求的其他相关建设手续后及时开工建设。

第十二条  新型储能项目的建设应符合国家相关管理规定和标准规范要求,承担项目设计、咨询、施工和监理的单位应具有国家规定的相应资质,相关单位应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等要求,严格落实安全责任。

第十三条  新型储能项目主要设备应满足相关标准规范要求,通过具有相应资质机构的检测认证,涉网设备应符合电网安全运行相关技术要求。

第十四条  新建动力电池梯次利用储能项目,依据国家能源局《新型储能项目管理规范(暂行)》有关要求进行管理。


第五章  并网验收

第十五条  电网企业应根据发布的吉林省新型储能发展规划和全省新型储能项目库,统筹开展配套电网规划和建设,配套电网工程建设应与新型储能项目建设协调进行。各市(州)发展改革委(能源局)负责做好协调工作。

第十六条  新型储能项目在并网调试前,应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完成质量等相关手续。电网企业应建立和完善新型储能项目并网服务指引和管理规范,公平无歧视为新型储能项目提供电网接入服务。电网企业应按有关标准和规范要求,明确并网调试和验收流程,积极开展新型储能项目的并网调试和验收工作。


第六章  调度运行

第十七条  电网企业应按照法律法规和技术规范要求,制定新型储能电站调度运行规则及管理办法,采取系统性措施,推动市场化交易,优化调度运行机制,科学优先调用,充分发挥新型储能系统作用。

第十八条  电网企业具体实施调度管辖范围内的新型储能项目参与《东北区域电力并网运行管理实施细则》《东北区域电力辅助服务管理实施细则》的管理与考核,新型储能项目依据考核结果获取收益和承担相应的经济责任。

第十九条  新型储能项目单位应按照相关标准和规范要求,配备必要的通信信息系统,按程序向电网调度部门上传运行信息、接受调度指令,配合电网企业做好调度运行等各项工作。

第二十条  新型储能项目单位应做好新型储能项目运行状态监测工作,实时监控储能系统运行状况,在项目达到设计寿命或安全运行状况不满足相关技术要求时,应及时组织论证评估和整改。经整改后仍不满足相关要求的,新型储能项目单位应及时采取项目退役措施,并及时报告原备案机关及其他相关单位。


第七章  安全管理

第二十一条  新型储能项目单位应严格按照安全生产有关通知和法律法规要求,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建立健全企业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风险管控及隐患排查治理机制,编制应急预案,组织应急演练,强化应急能力建设,保障安全运行,严防安全生产事故发生。

第二十二条  新型储能项目单位要统筹做好项目规划、设计、施工、运行及退役全过程安全管理。在项目规划、设计、施工阶段对项目安全生产条件和项目安全设施进行分析检查,主要设备及系统应当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安全技术规范。在项目投运后开展安全评价和运行监测,确保项目全生命周期安全可靠。项目安全设施应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生产和使用。

第八章  监督监测

第二十三条  省能源局负责全省新型储能项目监测管理体系建设,根据本省新型储能项目备案、建设、运行、市场交易情况,不定期公布新型储能推荐布局方案及调度运行等情况,科学引导新型储能项目合理投资和有序建设。

第九章  附则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由吉林省能源局和吉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负责解释。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发布之日起实施,如实施期间,发布国家及省级新规,从新规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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