适当松绑。江苏发布《关于贯彻落实〈分布式光伏开发建设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
江苏省发改委下发关于贯彻落实《分布式光伏开发建设管理办法》的实施意见(征求意见稿)。根据征求意见稿,若干政策导向值得关注:
1、采取自发自用余电上网模式的一般工商业分布式光伏发电项目,其自发自用电量比例暂不作要求。
2、需要上网的大型工商业光伏以及需要全额并网的一般工商业光伏可按集中式光伏备案;容量或电压等级超出《办法》规定的非自然人户用光伏和工商业光伏,也可按集中式光伏电站备案
3、符合《办法》和本实施意见相关要求的各类分布式光伏可变更一次上网模式,或变更为集中式光伏电站
4、利用设施农用地建筑物及构筑物屋顶建设、采用自发自用余电上网模式的,应按工商业分布式光伏备案。
5、利用村集体所有的、具有公用性质的办公用房等建设的,可按非自然人户用光伏备案。
6、高速公路、边坡、农村道路等开展光伏廊道建设的,可按工商业分布式光伏或集中式光伏电站备案。
7、对于2025年1月23日《办法》发布之日及以前备案且于5月1日前并网投产的分布式光伏发电项目(包括发布之日后变更备案证的分布式光伏发电项目),按原政策执行。发布之日及以前备案且有上网模式变更需求的分布式光伏发电项目,可在5月1日前提出按原政策执行的变更申请,电网企业应做好配套接网改造工作,项目原则上应于1年内完成变更并网。
8、鼓励项目投资主体利用同一自然村或集中居住区范围,在充分尊重农民意愿、保护农民合法利益基础上,优先开展非自然人户用光伏整村连片规模化开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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