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分布式光伏发电开发建设管理实施细则》(征求意见)
光伏园获悉,7月21日,河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发布关于公开征求《河北省分布式光伏发电开发建设管理实施细则》意见的公告。公告指出:
1、对于暂无可开放容量地区,若在用户侧加装了可存储分布式光伏发电量的储能设施,通过光储协同,在保证公共连接点及上级220千伏电网不返送、110千伏及以下电网不发生反向重过载、电压越限、短路电流超标、谐波越限等情况下,由项目投资主体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设计单位编制接入系统方案,能源主管部门组织电网公司结合当地接入情况进行评审,评审通过后可按照全部自发自用模式接入分布式光伏发电项目。项目投资主体应配置防逆流等装置确保发电量全部自发自用。
2、上网模式选择自发自用余电上网的,年自发自用电量占发电量的比例,依托公共机构建设的一般工商业分布式光伏不得低于30%,依托工商业厂房建设的一般工商业分布式光伏不得低于50%。县(市、区)能源主管部门会同当地电网企业对一般工商业、大型工商业分布式光伏自发自用电量比例(自并网投产次月起)进行监测评估,对于年自发自用电量低于上述规定的项目,年超比例上网电量结算部分,由电网企业按本项目同年上网电量平均结算价格在次年扣除,扣除部分的电费由全体工商业用户分享。
3、电力用户负荷发生较大变化无法全部自用的大型工商业分布式光伏发电项目(连续两年自发自用消纳比例低于80%或者用户原有受电容量以永久性减容、暂停等方式降低用电总容量超过50%的),经市级能源主管部门申请,可转为集中式光伏电站,纳入当年风电光伏年度建设方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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