多用户绿电直连:多家分布式光伏抱团汇流是否允允许
绿电直连:多个分布式光伏抱团参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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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果有3个分布式光伏项目(由3家单位投资),能否将它们 “抱团” 汇流,共同参与多用户绿电直连?本文结合政策文件进行分析。
一、政策怎么说?
2026 年 5 月 20 日,国家发改委、国家能源局联合发布《关于有序推动多用户绿电直连发展有关事项的通知》(发改能源〔2026〕688 号),明确规定:分布式光伏可通过集中汇流方式参与多用户绿电直连。
这是国家层面首次明确放开分布式光伏参与多用户绿电直连的通道。在此之前,2025 年 650 号文仅允许 “一对一” 模式,即一个电源项目仅可对接一个用电法人。以往工业园区多家企业共用绿电专线、整村汇流分布式光伏接入周边工厂等场景,均无合规实施路径,而 688 号文恰好补齐了这一政策缺口。
山东省能源局 2026 年 7 月发布的《关于加强和规范绿电直连发展的通知》,进一步细化相关要求:支持分布式光伏通过集中汇流参与多用户绿电直连。
多个投资主体抱团,行不行?
答案是:可以。
政策文件提及分布式光伏集中汇流参与多用户绿电直连时,未附加 “投资主体须一致”“须由同一法人投资” 等限制性条款。
合规核心,依托多用户绿电直连的主责单位机制。688 号文明确,多用户绿电直连项目需确定一家独立主责单位,统筹负责线路、变电设施、储能、运营平台的投资建设,以及项目运营管理、市场交易、电费结算等全流程工作。主责单位可由电源方与负荷方合资组建,也可由电源方或负荷方单独组建。
文件中定义的 “电源方”未限定为单一主体。3 个分属不同投资主体的分布式光伏项目,可共同作为电源方纳入同一个多用户项目,由主责单位统一统筹管理。
山东省配套政策也进一步印证了该规则。通知明确:分布式光伏通过集中汇流参与多用户绿电直连的,项目主责单位需与利用居民、商户屋顶、厂房及附属场所建设光伏的所有利益相关方,签订期限不低于 10 年的保障性收益兜底协议。
若政策要求所有光伏项目必须为同一投资主体,该条款将无存在意义。恰恰是因为允许多主体光伏项目抱团参与,才需要主责单位逐一对接、签订收益保障协议。
具体怎么操作?
不同投资主体的分布式光伏 “抱团” 参与绿电直连,标准合规路径如下:
1、集中汇流:各分布式光伏项目完成汇流升压(如整村汇流至 10kV),统一汇集至固定点位,解决低压台区线路消纳瓶颈。
2、组建项目:各光伏投资方、用电企业(或园区管委会)联合申报多用户绿电直连项目,明确项目主责单位。
3、统一接入:通过专用线路、变电设施,将汇流后的绿电,供给项目范围内多家用电企业。
4、签订协议:主责单位与所有分布式光伏利益相关方,逐一签订 10 年及以上的保障性收益兜底协议。
核心原则:项目整体合规统一,投资主体多元灵活。主责单位作为项目统筹主体,对外统一对接电网、统一结算,内部各投资方按协议分配收益。
一句话总结
分布式光伏通过集中汇流参与多用户绿电直连,无需为同一投资主体。
政策核心管控要点为 “集中汇流、统一管理”,只要多个分布式光伏实现统一汇流、由主责单位统筹运营,即可合规参与,对投资方数量、主体一致性无强制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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